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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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效民事行为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1.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解释】上述(1)、(2)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5)为“意思表示不真实”;(6)~(8)为“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中(3)~(5)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欺诈胁迫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可撤销民事行为;乘人之危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考点: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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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代理制度
1.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类型,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后果
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解释1】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3】无权代理不一定是无效代理;滥用代理权是无效代理。
2.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解释】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即表见代理本质上亦是“无权代理”,但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2)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而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考点: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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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的种类
2.诉讼时效的起算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最长诉讼时效。权利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附条件的或者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法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解释】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解释】注意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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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的中止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解释】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解释】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时,先按一下“暂停键”;当不可抗力消失后,再按一下“恢复键”,中间暂停的时间往后顺延。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按下“开始键”,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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