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经济法》,在注会六门中相对独立,但也不简单。《经济法》虽然需要大量记忆,但同时也需要理解,只是死记硬背是不行的。注会考试难度大,所以必须从现在开始进入预习阶段。下面我们谈谈《经济法》的学习方法及重难点章节在预习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学习方法
此阶段虽为预习阶段,也应该用心备考。手中必备武器有:教材、雄鹰网课。掌握的程度为基础班课件能听懂80%左右,轻一上的客观题正确率应在60%以上。无论学习哪门学科,要想学好,必须遵从“先搭骨架,后添肉”的思路学习。首先要从宏观上把握该科课程的整体知识体系与架构,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在此基础上沿“骨架”去“添肉”,完成由宏观向微观的学习转化。比如,我们拿到《经济法》教材时应先知道这门课到底要讲哪些内容。2014年教材共有四编十二章内容,第一编为法律基本原理(第一章),第二编为民法相关制度(第二至四章),第三编为商法相关制度(第五至九章),第四编为经济法相关制度(第十至十二章),考点集中于民商法部分,所以民商法也是我们预习阶段的重点,至于经济法相关制度可以不预习,把民商法预习好了就算完成第一阶段任务了。其中第三章物权法和第四章合同法联系非常紧密,考试也是将这两章结合在一起出题,物权法是从静态规范所有权属,而合同法是从动态来规范所有权属,两者的结合是必然的。第六章公司法和第七章证券法的联系非常紧密,证券法会涉及到上市公司的一些规定,故这两章在考试时也是结合在一起出题。由此对这门课有个宏观的了解,这样便对整本教材做到了心中有数,预习起来就会得心应手。
二、重难点章节的预习要点
(一)导论
本章属于基础理论知识,对于后续章节的学习奠定基础。重点掌握法律事实,能区分哪些属于事件,哪些属于人的行为,哪些属于法律行为,哪些属于事实行为。
(二)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哪些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哪些属于无效行为、区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等涉及合同和单方民事行为的处理,什么情况与损害国家利益有关这要清楚。无权代理的后果要掌握。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效果要清楚。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要能区分。诉讼时效的起算要掌握。哪些情形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哪些情形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要能区分。
(三)物权法
物权的问题太重要了,初看可能觉得非常难,但其与我们日常生活联系是很紧密的,复习时多联系日常生活。首先要清楚主物与从物关系,比如房屋和窗户就不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然后原物与孳息之间的关系要清楚(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归谁要清楚(参见轻一P36孙悟空与猪八戒的故事)。动产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要重点掌握,一般动产的所以权变动是以交付生效,特殊动产是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质权是交付生效,抵押权是登记对抗;不动产的哪些情形属于登记生效,哪些属于登记对抗要分清。无权处分的债权行为如何处理,无权行为如何处理要知道。善意取得制度又是一个预习的重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要清楚。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各自是如何处理的,有什么不同点。
(四)合同法
在学习本章之前,应先注意四个结合:《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结合、《合同法》与《物权法》结合、《合同法》与《票据法》结合以及《合同法》与《破产法的结合》。
首先我们要清楚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订立的程序(重点关注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免责条款、格式条款。合同的效力中重点预习效力待定的合同(尤其是无权代理,对比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联系和区别)。合同的履行必然是预习阶段的重点,约定不明的处理、抗辩权(尤其是不安抗辩权)、代位权(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撤销权(哪些行为是可撤销的、撤销权行使的期限(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撤销权诉讼)都是预习的重点。合同的担保,尤其是保证(保证合同、保证人、连带保证、保证责任、保证和抵押并存的情况、保证期间)、定金(定金罚则的适用)、合同的转让(债权转让)。合同的终止,包括合同解除、抵销(法定解除)、提存(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通知义务、提存的法律效力)。违约责任重点关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定金)。分则中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要重点预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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