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相关链接1】保证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相关链接2】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押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相关链接3】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权顺位的变更押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放弃抵押权
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解释】该条款是为了防止抵押权人通过放弃抵押权,将本应由“主债务人”自己承担的责任转嫁于其他担保人。
【相关链接】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1)不动产
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动产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解释1】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无论是设立在先的抵押权,还是先到期的债权,均不得主张优先权,必须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解释2】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解释3】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如果抵押物的变价所得不足以清偿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则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消灭,其所担保的债权转化为普通债权。
留置权的性质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解释】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和行纪合同。
3.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解释1】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人谈不上留置权。
【解释2】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如果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
【解释3】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2007年案例分析题)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解释】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返还占有物的义务与留置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解释】浮动抵押是抵押权设立时“抵押财产”尚未确定,最高额抵押则是抵押权设立时所担保的“债权额”尚未确定。
动产的浮动抵押(2010年多选题)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浮动抵押仅限于特定的主体,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浮动抵押仅限于动产。
(3)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且,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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