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5)

来源:考试吧 2015-11-16 11:08:24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发布“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复习指导等信息,请微信搜索“566注册会计师”,或访问考试吧注册会计师网。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客观题考点攻略

  考点1:法律渊源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法规

  (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5.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6.国际条约和协定

  举例说明: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属于法律,一般属于法律的后面都是“××法”,(上面这个例子就是公司法),当然关键还是看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如果出现国务院制定,那么,就属于行政法规。

  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这里出现了深证市,关键字哦,属于地方的规定,也就是地方性法规了。

  4.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银行制定的,在中华民族“公司”中,银行视为公司的一个部门,也就是部门规章了。

  考点2: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分公司)

  (3)国家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如森林、机器设备)

  (2)行为(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

  这里重点关注一下科学著作和科学发明。因为这两个常年奔走于选择题中,得拿出来絮叨一下。

  考点3: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注意一下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分水岭。10周岁和18周岁,抛开似水年华,再看看这个人是否是个精神病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需要考虑。

  考点4:法律责任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

  (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

  (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所有权发生转移(直接法律效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应地,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2)赔偿请求权(间接法律效果)

  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解释1】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2】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4章)、《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6章)、《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8章)和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第9章)均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该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其他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2)转让人“无处分权”

  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决无权处分行为的有效性问题,因此必须以转让人无处分权为前提。

  (3)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

  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为准,如果受让人事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受让人不仅需要支付对价,而且所支付的对价在市场交易中属于合理的范围。因此,受让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解释】只要合同金额是一个合理的价格即可,不要求“已经付款”。

  (5)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要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但动产尚未交付或者不动产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则当事人之间只有债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为委托物(如承租人基于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占有租赁物)。相反,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称为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因此,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不适用于遗失物、盗窃物。

  【解释】转让人取得对委托物的占有毕竟是基于真权利人的真实意思,正是真权利人的这一行为,为事后的无权处分提供了机会,在此意义上说,真权利人毕竟 “参与”(而非促成)了无权处分局面的形成,与完全无辜的善意受让人相比,自然是后者更值得保护。而脱手物则并非如此,因为物的遗失乃至被盗并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本意,此时,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均处于无辜地位,如允许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在客观上为销赃行为提供合法支持。

关注"566注册会计师"微信,第一时间获取真题答案、成绩查询等信息!

注册会计师题库手机题库下载】| 微信搜索"566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QQ群

  相关推荐: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知识点汇总

  考试吧推荐: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启示录

  出谋划策: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最佳科目报考方案

  考试吧总结: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分类及特点

0
收藏该文章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会计
共计4192课时
讲义已上传
42207人在学
审计
共计2525课时
讲义已上传
19688人在学
税法
共计3284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590人在学
经济法
共计2647课时
讲义已上传
18623人在学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共计2498课时
讲义已上传
23313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距离2025年考试还有
2025考试时间:8月23-24日
版权声明: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扫描关注注会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注会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帮助
中心
选课
报名
加小万微信免费领
模拟试题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