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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11)

来源:考试吧 2015-11-25 15:54:21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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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的基本理论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如承租人将租赁物以自己的名义卖给第三人),买卖合同的效力该如何界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该如何界定?

  1.债权行为

  合同有效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物权行为

  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

  知识点:动产的物权变动

  一、动产的所有权

  (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质权:交付生效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三、抵押权:登记对抗

  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特殊的交付方式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知识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知识点:物权法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

  (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二、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如夫妻共同共有)。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置多个物权(但不能相互冲突)。

  三、物权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力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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