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期限
(1)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租赁合同属于临时性使用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不定期租赁。
①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③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为不定期。
【解释】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解释】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租金支付期限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4.买卖不破租赁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释】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非局限于买卖。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知识点: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概述
【解释】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赠与合同的撤销
(1)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
【解释】如果属于法定撤销,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
法定撤销的情形: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②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撤销权。
①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解释】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不同,法律规定的期限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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