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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3)

来源:考试吧 2015-12-31 14:39:31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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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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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违约责任

  1.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解释】非金钱债务,就是“金钱债务之外”的债务。这类非金钱债务包括金钱以外的物、行为、智力成果等。比如,我想理个发,头型为中分,你说你会这个活,于是我就把头交给你来理,结果给我理成了板寸,这就是您履行的“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

  (2)补救措施

  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

  (3)损害赔偿

  ①赔偿损失

  【解释】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支付违约金

  【解释】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③定金罚则

  【解释1】违约金条款与定金罚则,不可同时适用。

  【解释2】定金与赔偿金的关系: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 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1)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责;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2)主张不可抗力一方应当:①及时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②取得不可抗力的证明。

  知识点:合同的解除

  1. 合意解除

  (1)协商解除:事后双方协商一致。

  (2)约定解除:事前约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

  2. 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第5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运输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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