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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4)

来源:考试吧 2016-01-07 15:06:33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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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保证责任

  1. 保证的责任范围与主合同变更的责任处理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关于主合同变更的责任处理,主要把握三点内容: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的作用主要在于界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如果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要按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

  【解释】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3. 共同担保下的保证责任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

  ①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③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④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解释】注意“债务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物保的不同规定。

  知识点:保证合同与保证人

  1. 保证合同

  (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保证合同成立。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解释】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从合同。

  2. 保证人

  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担任保证人需要一定资格,法律对保证人的限制如下。

  (1)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解释】注意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与分支机构的不同规定。

  (3)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担任保证人。

  (5)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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