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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知识点第三章(3)

来源:考试吧 2016-02-05 9:08:54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知识点第三章”,更多注册会计师考试复习指导,请微信搜索“566注册会计师”!

  知识点: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

  1. 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2)非基于法律行为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释】上述3项中,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

  2.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前面“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就属于该规定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形。

  【解释2】预告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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