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出票

来源:考试吧 2016-06-01 8:46:42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出票”,方便广大考生查看!更多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复习指导信息,请关注“566注册会计师”微信!

  查看汇总: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知识点:汇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出票行为仍然有效

  ①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②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如果收款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给他人,背书行为无效,取得票据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出票人关于票据签发用途的记载,以及有关利息、违约金的记载,这些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是否具有民法上的效力,应根据民法进行判断。

  二、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

  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之后,才基于该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关注"566注册会计师"微信,第一时间获取真题答案、成绩查询等信息!

注册会计师题库手机题库下载】| 微信搜索"566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QQ群

  相关推荐: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必备练习题汇总

  2016注册会计师《财务成本管理》必备练习题汇总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财务成本管理》答疑精选汇总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先考审计和税法的妙处

0
收藏该文章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会计
共计4192课时
讲义已上传
42207人在学
审计
共计2525课时
讲义已上传
19688人在学
税法
共计3284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590人在学
经济法
共计2647课时
讲义已上传
18623人在学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共计2498课时
讲义已上传
23313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距离2022年考试还有
2022考试时间:8月26-28日
版权声明: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扫描关注注会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注会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帮助
中心
选课
报名
加小万微信免费领
模拟试题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