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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范围
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②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节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③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
的审查申请
2.行政复议申请
①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
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
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②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仲裁必须是书面的)
③行政复议机构不能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④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⑤行政复议的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但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3.行政复议机关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政府or上一级主管部门
②海关、金融、归谁、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上一级主管
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
④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or省级人民政府
4.行政复议决定
①有下列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合理的;法律规定停止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③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具体行为决定维持;一定期限内履行;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其违法
④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⑤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
“维持”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仲裁裁决书VS仲裁调解书VS行政复议决定书
类型 |
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
仲裁裁决书 |
作出之日 |
仲裁调解书 |
双方当事人签收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送达 |
6.60天
类型 |
规定 |
行政复议申请 |
平民向上级反映问题,政策要方宽,可以多不能少,一般期限为60天,法定规定多于60天的则适用特殊规定处理 |
行政复议决定 |
上级处理回复问题,效率要高,一般允许少不能多,一般期限为60天,法定低于60天的则按特殊规定处理,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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