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归纳(22)

来源:考试吧 2017-09-05 15:54:40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归纳”,更多注册会计师考试复习指导,请微信搜索“万题库注册会计师考试”或关注考试吧注册会计师考试

扫描/长按下面二维码
获取注会学习规划

扫描/长按下面二维码
免费做题、免费学直播课

  点击查看: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归纳汇总

考试吧提醒:下载注会万题库立即进入刷题模式>> 

  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考点二 汇票出票(09年)

  1.绝对应记载事项有:①“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

  1)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2)未记载付款地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3)未记载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4)未记载承兑日期,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3日内。

  3.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未做该种记载,则汇票可以转让。

  4.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关于利息、违约金的记载。

  5.不得在票据上表明不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或者付款的责任;出票行为仍然有效,但是该记载无效。

  7.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2)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3)付款人没意义务,只有付款之权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考点三 汇票的背书(15、14、12、10、09年)

  3.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2)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4.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5.部分背书、多头背书:无效。

  6.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7.背书连续主要是指 “形式上”连续;合法形式取得,证明其票据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权利。

  8.票据贴现:1)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2)申请贴现的人,必须是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并在该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9.委托收款背书不得背书转让,但可以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款式

必须记载“质押(设质、担保)

效力

1)付款请求、追索权。2)优先受偿权。3)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4)具有抗辩切断的效力。5)背书人承担担保承兑、担保付款的责任

无效

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再转让背书或质押背书,背书无效

  考点四 汇票的承兑2011分析题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5.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背书、保证,附属条件无效,其他有效)

  6.承兑的法律效力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考点五 汇票的保证(连带责任)

  1.保证文句、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4.1)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2)只有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欠缺票据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的票据责任才能解除。3)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六 汇票的付款

  2. 1)付款人(关系人,不是票据义务人)的义务仅限于汇票形式上审查。2)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

  考点七 汇票的追索权 (11/14年)

  1.确定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追索权的发生原因:1)到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2)期前追索权的发生原因: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3.追索权的保全:1)持票人须遵期提示、依法取证,才能保全其追索权。2)如果持票人未依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仍应负绝对付款责任。

  4.追索金额 1999

  1)首次追索权:①汇票金额;②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②利息;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未在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扫描/长按二维码帮助注册会计师通关
获取注会精华复习资料
获取最新注会考试资讯
获取历年注会真题试卷
获取注会仿真内部资料

注会学习规划师微信 "wantiku123"(一对一指导

【免费下载注册会计师题库,真题+预测题免费做】

  相关推荐: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强化练习题汇总

  2017年注册会计师《会计》专项试题及答案汇总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练习题及答案汇总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模拟试题汇总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章节讲义汇总

  考试吧整理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复习技巧汇总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解读汇总热点文章

  2005-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最新文章

0
收藏该文章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会计
共计4192课时
讲义已上传
42207人在学
审计
共计2525课时
讲义已上传
19688人在学
税法
共计3284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590人在学
经济法
共计2647课时
讲义已上传
18623人在学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共计2498课时
讲义已上传
23313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距离2022年考试还有
2022考试时间:8月26-28日
版权声明: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扫描关注注会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注会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帮助
中心
选课
报名
加小万微信免费领
模拟试题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