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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考点(24)

来源:考试吧 2017-11-08 11:38:17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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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不动产登记制度

  1.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解释】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异议登记

  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1)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2)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解释】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4.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解释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2】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应当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解释3】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债权消灭”。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有( )。

  A.预购商品房

  B.房屋所有权转让

  C.房屋抵押

  D.租赁商业用房

  【答案】ABC

  【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提起更正登记之前,须先提起异议登记

  B.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C.异议登记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1)选项AB:“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即先申请更正登记,而后才是异议登记;(2)选项CD: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而非登记机关)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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