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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华考点(30)

来源:考试吧 2018-04-27 10:38:33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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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查看: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析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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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撤销代理、债务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行为、授予代理权、放弃权利。

  2.要式法律行为:建设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是书面形式。

  3.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但可以附义务)。

  4.★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

  【考点2】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合同

单方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有法定代理人、纯获益、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有效
(2)其余:无效

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有法定代理人、能独立实施的、纯获益:有效
(2)其余:效力待定

无效

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无效

欺诈、胁迫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无效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无效

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

无效
【注意】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合同有效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可撤销

  2.欺诈VS胁迫VS乘人之危VS重大误解VS显失公平

  (1)受欺诈而为:故意导致对方错误认识而为+知假买假不构成

  (2)受胁迫而为: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

  (3)乘人之危而为:处于危难境地+被动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利益

  (4)重大误解:不包括对动机、价值的错误认识+较大损失

  (5)显失公平: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2)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3)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行使(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注意】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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