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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1.第19—22页:
合同 |
其他单方民事行为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
效力待定/有效合同 |
无效 |
胁迫、欺诈 |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
无效 |
乘人之危 |
可撤销 |
无效 |
恶意串通 |
无效 | |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无效 |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无效 | |
重大误解 |
可撤销 | |
显失公平 |
可撤销 |
二、代理制度
1.第27页:
(1)狭义的无权代理:
①没有代理权;
②超越代理权;
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表见代理:
①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②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③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④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3)无合同的效力:
①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
②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三、诉讼时效制度
1.第29—32页:
(1)诉讼时效的种类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
②短期诉讼时效:1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③长期诉讼时效:4年
a.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b.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④最长诉讼时效:20年
(2)诉讼时效的中止
①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a.不可抗力
b.其他障碍
②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a.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b.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c.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3)诉讼时效的中断
①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a.提起诉讼
b.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d.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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