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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权利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交付生效; | |
2)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 |
3)应收账款(不包括有价证券的付款请求权) |
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 |
4)基金份额、股权 |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 |
以其他股权出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 |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
1)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提示:质权人同意的除外。2)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留置
(一)留置权的成立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提示: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抵押权一般不及于孳息;
2. 留置权>登记的抵/质押>未登记质押>未登记抵押;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三)1.给债务人确定“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2.优先受偿。不能直接给,要拍卖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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