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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
综述 |
1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于《反垄断法》;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适用 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排除适用《反垄断法》 3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 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 4我国《反垄断法》采用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行政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民事责任包括:停 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最主要) 注:《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仅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 5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 6消费者可以作为垄断民事案件的原告,且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 断行为进行查处为前提条件的 7“原被告双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专家出庭;经人民法院准许,双方聘请的专家都可以出庭并发表专业意见 8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 报之日起中断;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
垄断协议 |
1横向垄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具体包括: 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的协议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 联合抵制交易 2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市场环节而具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具体包括: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豁免: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类型有: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注:最后一项,经营者不用证明;前面的所有项,经营者都应证明 4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考虑: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经营者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 非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考虑: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经营者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5经营者违法《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尚未实施 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1《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合法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包括垄断地位)并不视为非法,而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则严加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分为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 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 到3/4的;当然,若有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不足10%,不应当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注:市场份额不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因此,即使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也不应当认定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但也有正当的: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快到的商品和积压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 商品;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
经营者集中 |
1经营者集中具有两面性,因此《反垄断法》并没有禁止,而是控制;实施经营者集中有强制性的事前申报制度,当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 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 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 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注:在计算合计营业额时,控制或被控制的企业的营业额都应加到一起,但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企业之间发生的营业额;另外,相同经营者之间在2年内多次实施的 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发生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 2豁免: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的;2、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3对经营者集中的最长审查期限:30日(初步审查)+90日(第二阶段审查)+60日(可能出现的延长)=180日 4最终决定:禁止集中、不予禁止、附条件的不予禁止 注: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5法律责任:对违反《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滥用行政权力 |
1主要包括:强制交易、地区封锁、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抽象 行政性垄断行为(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 注:经营者不得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限定、行政授权、组织制定、发布的行政规定等为由,实施垄断行为,否则违法 2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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