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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知识点】抵押权
(一)抵押财产范围
1.一般规定
《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动产的浮动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由于设定此类抵押时抵押财产的范围尚未确定,而处于浮动之中,故称浮动抵押。《物权法》规定,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考题·多选题】 (2010年)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同意以自己现有以及将有的全部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进行抵押。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抵押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与乙银行协商一致时,抵押权设立
B.甲公司与乙银行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时,抵押权设立
C.该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如在正常经营中第三人乙向甲公司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则抵押权不得对抗该第三人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浮动抵押必须经过“书面协议”,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是以合同的生效为条件,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不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选项C正确;在动产浮动抵押“确定”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因此选项D正确。
3.房地一体原则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作为抵押财产。
(2)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4.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考题·单选题】(2009年·新)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客体的是( )。
A.工厂的半成品
B.正在建造的船舶
C.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土地所有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权的设定
1.抵押权设定行为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抵押合同即便未经登记,效力亦不受影响。
2.登记
(1)登记生效。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登记对抗。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浮动抵押之抵押权亦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且,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例题·多选题】公民甲以自己所有的一套住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0万元,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在向银行贷款之前,公民甲已经向公民乙借款10万元,并以同一套住房与公民乙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公民乙及银行的还款期限均到期,但甲无能力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银行可以对公民甲的住房折价或变卖受偿
B.因为公民甲的住房已经抵押,银行的抵押权无效
C.公民乙的抵押权无效
D.公民乙的抵押权在先、银行的抵押权在后,故公民乙应先于银行受偿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设立。因此,公民乙的抵押权无效,银行的抵押权有效。本题中,公民乙可以依据合同追究公民甲的责任。虽然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经生效。
【例题·多选题】甲因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给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后甲又将该汽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如果甲逾期不能偿还乙的借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因没有办理登记手续,造成该汽车的抵押权没有设立
B.该汽车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C.因为丙属于善意第三人,乙无权要求丙退还该汽车
D.乙有权要求丙退还该汽车,以实现抵押权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当事人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如果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担保的范围
1.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物范围
(1)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自有的一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双方办理抵押手续后,银行发放了贷款。现甲公司在该地块上新建一幢办公大楼。当甲公司不按期还款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银行有权将办公大楼单独拍卖,并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B.甲公司新建的办公大楼不是抵押财产
C.甲公司不按期还款时,银行可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办公大楼一同拍卖,但不能由办公大楼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D.甲公司不按期还款时,银行可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办公大楼一同拍卖,以拍卖所得的全部价款优先受偿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
(1)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考题·单选题】(2009年·新)甲向乙借款,并以本人所有的一件古董花瓶设定质押担保,甲为此就该花瓶购买了一份财产意外损失险。在乙保管花瓶期间,花瓶毁于泥石流。如果甲没有按时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
B.乙可以要求以保险金受偿,但是并不优先于甲的其他债权人
C.泥石流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甲可以不偿还乙的借款
D.乙应当赔偿甲花瓶灭失的损失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四)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抵押与租赁
当同一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租赁关系时,如同“买卖不破租赁”,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亦确立了“抵押不破租赁”规则,准确地说,应是“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规则。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例题·单选题】甲为向乙借款将其拥有的空置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借款期限届满,甲未归还借款和利息,经拍卖丁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下列说法符合规定的是( )。
A.甲不得将已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的房屋出租
B.甲将已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的房屋出租,应经乙同意
C.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D.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本题抵押权设定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六)抵押权的实现
1.一般情况下,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直接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价款若超过债权数额,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若不足债权数额,债务人负继续清偿义务,只不过剩余债权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2.以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时,须首先支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其次支付主债权的利息,最后支付主债权。
3.若同一抵押财产为数项债权设定抵押,情形将较为复杂,尤其是在抵押物拍卖或变卖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抵押债权时,抵押权如何实现,更将直接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了六项基本规则: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4)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5)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例题·多选题】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张某为筹款经商,以自有的价值20万元的设备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5万元,1个月后又以该设备作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万元,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如果张某到期不能还款,该设备拍卖所得为12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拍卖所得先偿还甲银行的贷款,剩余偿还乙银行的贷款
B.由于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两项抵押均无效
C.第二次抵押无效
D.偿还甲银行的4万元,偿还乙银行8万元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6)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同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也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另外,存在数项担保时,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为了其他利益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该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中,拍卖房屋得到600万元,如果甲和丙没有调换顺序,甲先得到100万元、乙的300万元可以得到全部清偿、丙得到其余200万元。甲和丙调换顺序后,丙的500万元先清偿,这样乙只能得100万元,不符合“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规定。所以,调换顺序后,乙的300万首先要保证完全清偿,丙在乙的后面受偿剩下300万,甲得不到优先清偿。
(七)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知识点】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二)质权的客体
能够成为质权客体的,只能是动产或者权利。
(三)质权的设定
1.质权设定行为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2.交付或登记生效
(1)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若当事人约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则质权不生效。
(2)证券权利。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基金份额与股权。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知识产权。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考题·单选题】(2014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列权利出质时,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的是( )。
A.仓单
B.基金份额
C.应收账款
D.股票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质权的效力
1.质押担保的范围
(1)所担保的债权范围。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出质物的范围。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另外,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3)出质物的物上代位。担保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同流押合同被禁止,流质合同亦被禁止,即,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考题·多选题】(2012年)6月6日,丙向甲借用劳力士手表,约定6月10日归还。6月7日,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该劳力士手表出质担保。双方在书面质押合同中约定,若甲届时不能清偿债务,则手表归乙所有。6月8日,甲通知丙于借用期满后直接将手表交给乙。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的质权设立于6月7日
B.乙的质权设立于6月8日
C.若甲届时不能清偿对乙债务,乙依约直接取得手表所有权
D.若甲届时不能清偿对乙债务,乙有权就手表变价,并以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因此选项C错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因此选项D正确。
3.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返还义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考题·单选题】(2013年)甲向乙借款,为担保债务履行,将一辆汽车出质给乙。乙不慎将汽车损坏。根据物权及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有权要求乙立即赔偿损失,或在借款到期时在损失赔偿额范围内相应抵销其对乙所负的债务
B.甲有权拒绝归还借款并要求乙赔偿损失
C.甲有权要求解除质押合同
D.甲有权要求延期还款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本题中,由于是乙的过失造成质押汽车损坏,因此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甲也可以要求抵销。
5.质权之保全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五)质权的实现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六)最高额质权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应质权自身特点外,其他准用最高额抵押的规则。
(七)质权的消灭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但若质权人丧失质物占有后不能主张返还,或者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则质权消灭。
【知识点】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性质
1.留置权的概念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在此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2.留置权的性质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必有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即可成立。不过,当事人可以特约排除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1)为防止物的占有人滥用留置权,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返还占有物之义务与留置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能够产生留置权的法律关系不限于合同关系,但以合同关系为典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寄存人拒付保管费,保管人留置保管物;收货人拒付运费,承运人留置运输物;定作人拒付加工承揽费;加工承揽人留置定作物。
(3)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考题·单选题】(2011年)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 )。
A.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
B.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
C.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于是,甲谎称丁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求丁送回调换。待丁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
D.甲为了确保对戊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在选项BC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不合法;在选项D中,债务未届清偿期。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1)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2.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6.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例题·单选题】王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以其卡车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将该卡车送到甲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毕,王某因没有支付1万元维修费,该卡车被甲修理厂留置。后王某欠赵某的借款到期,赵某要求对该卡车行使抵押权,甲修理厂以王某欠修理费为由拒绝,双方发生争议。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如何处理该争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修理厂应同意赵某对该卡车行使抵押权,所欠修理费只能向王某要求清偿
B.赵某应向甲修理厂支付修理费,之后甲修理厂向赵某交付该卡车
C.如果经甲修理厂催告,王某两个月后仍不支付修理费,甲修理厂有权行使留置权,所得价款偿付修理费后,剩余部分赵某有优先受偿权
D.甲修理厂应将该卡车交给赵某先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偿付借款后,剩余部分甲修理厂有优先受偿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1)选项AD: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2)选项B:法律未规定抵押权人应当代债务人清偿留置权人的债权,因此,赵某“可以”(而不是应当)通过向甲修理厂支付修理费取回抵押物,就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留置权的实现
1.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另外,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五)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1)债权消灭;(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3)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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