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cpa考试即将举行,下面考试吧整理了“2019年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科目的考前答疑:技术合同”,供广大考生参考使用,预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但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仅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仅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D.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D
【知识点】技术合同
答案解析 :(1)选项AB: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2)选项C: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3)选项D: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问题】D选项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1.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就是许可使用合同无效?合同的生效要件哪一个不满足?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啊?
2.这和第三章的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物权待定,为什么同样是无权,不一样,怎么理解?
3.这个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未经同意转委托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转租不是的吧,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非承租人与第三人的合同,
3.1承租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有效吗?出租人解除合同后,出租人、承租人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第三人因此的损失向承租人主张?
3.2因委托人/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时,委托人解除合同,还需要赔偿损失吗?
4、怎么区分,老师可以详细汇总解释一下吗?
【答疑】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属于总则部分,但是技术合同属于分则的条款,此时分则有具体规定的时候优先适用分则部分条款。即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乙公司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对甲的权利造成了损害,所以合同无效,乙公司不能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
2.第三章是物权法中的规定,其中债权行为有效指的是: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种情形多适用于买卖合同中。
3.(1)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出租人解除合同后,第三人可以依据有效合同向承租人主张损失赔偿。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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