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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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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物的概念与种类
物的概念与种类
1.物的概念
物权法的物是指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生活需要之物。
特征 | 内容(示例) | 不属于 |
有体性 | 仅指有体物 | 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 |
【提示】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权利质权 | ||
可支配性 | 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需要的有体物 | 不为人力所支配:如太阳、月球等 |
不为人所需:如汽车尾气等 | ||
在人的身体之外 | 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等 |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
2.物的种类
分类 | 要点 | |
动产与不动产 | (1)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 |
(2)物权变动要求:动产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 | ||
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 (1)书、粮食属于可替代物,损失可用同类物替代履行 | |
(2)齐白石的画属于不可替代物,损坏只能赔偿损失 | ||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 (1)如米、酒属于可分物。分割共有物时,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 | |
(2)牛、汽车属于不可分物 | ||
主物与从物 | (1)物理上相互“独立” | 如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的备用胎等 |
(2)功能上“主从” | ||
(3)无特别情况下,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 ||
原物与孳息 | (1)界定:“独立”+“产生” | |
(2)分类: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 ||
(3)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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