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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所属章节】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知识点】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
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解释1】《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此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
【解释2】《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此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
(3)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或者法律后果,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者补充的规范,具体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解释】《婚姻法》第6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此规定属于确定性规范。
①委任性规范是指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者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②准用性规范是指本身没有具体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的法律规范。
【解释1】《反垄断法》第9条:“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此规定属于委任性规范。
【解释2】《合同法》第184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此规定属于准用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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