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章高频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二、意思表示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①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的相对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并非所有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撤销权的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等为单方行为,同时也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2、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4、意思表示的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特征
(1)自始无效:自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注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因此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都是无效的。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特征
2、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受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3、撤销权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无需相对人同意。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请求人是否享有撤销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③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④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⑤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四)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一旦被撤销,其行为效果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一样。
2、存在部分无效情形:如果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3、法律后果
①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后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一旦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追认后生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按《民法典》调整,教材上是“1个月”)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教材上仍是1个月)。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不得附条件的情况:
①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
②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如结婚、离婚等身份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不得附条件。
2、条件的特征
①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②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③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④条件必须合法
3、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
在生效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是确实的、可预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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