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点总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4)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5)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注意“忠实”和“勤勉”义务的理解)
【实战演练】
(多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李某拟将其所有的一套商住两用房屋以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卖给公司作为办公用房。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交易在获得公司监事会批准后可以进行
B、该交易在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以进行
C、该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可以进行
D、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允许此种交易,该交易可以进行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董事、监事、高管未尽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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