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股东大会
1、年会:股东大会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会议召集与主持:(董事会——监事会——股东)
①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1/2)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④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5、下列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⑤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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