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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范围
1.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简称为“其他投资”)。
2.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二种:成本法与权益法。其适用范围见下表: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范围和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 (参考持股比例) |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 |
对子公司投资(>50%) |
成本法 |
对合营企业投资(50%) |
权益法 |
对联营企业投资(20%≤比例<50%) |
权益法 |
对其他企业投资(没有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20%) |
成本法 |
二、成本法的核算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下列情况下,企业应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的核算分为投资时、持有期间和处置时三个步骤:
(二)持有期间的核算
成本法下持有期间有两件事:确认投资收益和期末计提资产减值:
1.确认投资收益
(1)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清算性股利)。
(2)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成本法下收到股利的账务处理是: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分回投资后的利润)
长期股权投资(分回投资前的利润)
2.期末计提减值
(1)对子公司的投资计提减值,比照固定资产计提减值进行处理。
(2)按照成本法核算的、不具有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应当按照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在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出应计提减值的金额后,计提减值的账务处理是: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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