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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汇总:2012年注册会计师《会计》基础讲义汇总
第三节 稀释每股收益
一、计算原则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对于亏损企业而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增加每股亏损金额的潜在普通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只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而不考虑不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二)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于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仅需调整属于金融负债部分的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
(三)分母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件确定。当存在不只一种转换基础时,应当假定会采取从潜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转换率或执行价格。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
主要做法:
(1)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
(2)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普通股;
(3)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
(4)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采用假设转换法判断其稀释性,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要领:计算增量每股收益。
首先,假设这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即已转换成普通股,从而一方面增加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另一方面节约了公司债券的利息费用,增加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然后,用增加的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得出增量股的每股收益,与原来的每股收益比较。如果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原每股收益,则说明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例题1·计算分析题】教材P569【例26-2】某上市公司20×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8 2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20 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0×7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60 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人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不具备转换选择权的类似债券的市场利率为3%。公司在对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了分拆。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正确答案』基本每股收益=38 200÷20 000=1.91(元/股)
每年支付利息=60 000×2% =1 200(万元)
负债成份公允价值=1 200÷(1+3%)+1 200÷(1+3%)2+ 61 200÷(1+3%)3=58 302.83(万元)
【考试时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公式:1 200×(P/A,3%,3)+60 000×(P/F,3%,3)】
权益成份公允价值=60 000-58 302.83=1 697.17(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58 302.83(摊余成本)×3%(实际利率)×(1-25%)=1 311.81(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 000/10=6 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1 311.81/6 000=0.22(元/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38 200+1 311.81)/(20 0OO+ 6 000)=1.52(元/股)
【例题2·单项选择题】甲上市公司2009年6月1日按面值发行年利率4%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10 000万元,每100元面值的债券可转换为1元面值的普通股80股。2010年甲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45 000万元,2010年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50 000万股,所得税税率25%。假定不考虑可转换债券的分拆,则甲上市公司2010年稀释每股收益为( )。
A.0.9元/股
B.0.67元/股
C.0.78元/股
D.0.91元/股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基本每股收益=45 000/50 000=0.9(元)
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净利润的增加=10 000×4%×(1-25%)=300(万元)
普通股股数的增加=10 000/100×80=8 000(万股)
稀释的每股收益=(45 000+300)/(50 000+8 000)=0.78(元/股)。
注意:本题中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在2009年6月1日发行的,在计算2010年稀释每股收益时假定期初就转股,所以不必考虑时间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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