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托加工存货
委托加工存货的成本,一般包括原材料成本、加工费及有关税费、运杂费等三部分。
若是加工应纳消费税的存货,则由受托加工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分别以以下情况处理:
1.存货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由加工方代收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2.存货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由加工方代收的消费税按规定准予抵扣,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委托加工存货的账务处理1
(1)发出原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2)支付加工费和税金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委托加工存货的账务处理2
借:委托加工物资
(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3)收回物资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委托加工业务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1)收到受托加工物资时
受托方不得作为存货入账,在备查簿中登记。
(2)发生加工成本时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料)、应付职工薪酬、制造费用等
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不计入加工成本。
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生产成本”科目余额应计入“存货”项目。 .
(3)加工完成交付委托方时
物资加工完成后,受托方不作为库存商品等入账,而是在备查簿中予以登记,直至交付委托方。
①确认加工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②结转加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三)投入和接受捐赠的存货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合同价确定成本,不公允的除外。
接受捐赠取得的存货,应当按以下三种顺序确定实际成本:
(1)凭据金额——(2)市场价格——(3)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接受捐赠举例
中天公司接受捐赠一批原材料,捐赠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中天公司支付运杂费1000元。
原材料成本=10000+1000=11000(元)
借:原材料 1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营业外收入 11 700
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的捐赠
一般的捐赠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是:
(1)但控股股东的捐赠,实质上属于资本性投入的,则应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参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 )。
(2)非控股股东的捐赠,应计入营业外收入;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属于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注: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代为偿债的,与捐赠相同。
☆采购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特定商品
(1)订货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到商品
借:销售费用
贷:预付账款
注:不作为存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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