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金流量表正表项目的填列
(一)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填列
1.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
本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含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额),包括本期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本期收到的现金和本期预收的账款。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1)本期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
本期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在收取现金销售的方式下,应该等于主营业务收入(加增值税)。至于在非收现的销售方式下 ,会出现确认了销售收入却没有收到现金的情况,后面将通过对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的调整,剔除未收现的收入。
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根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销项税额”栏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销售材料收到的现金,分析方法类似。
(2)前期销售本期收到的现金
“前期销售本期收到的现金”,表现为“本期收到前期的应收账款”和“本期收到前期的应收票据”。
①“本期收到前期的应收账款”
“本期收到前期的应收账款”,根据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项目计算。
本期收到前期的应收账款,表现为应收账款的减少,在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项目中,体现为期末数小于期初数,应当按其差额调增本现金项目。
前期销售本期收到的现金
如果“应收账款”项目期末数大于期初数,表示本期应收账款增加,即发生了没有收到现金的收入,应该将其扣除。因此,应当调减本现金项目。
②“本期收到前期的应收票据”,根据资产负债表的“应收票据”项目计算。
“应收票据”项目增减与本现金项目的关系,与“应收账款”项目相似,此处不再赘述。
值得注意的是,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项目的金额,是扣除了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在计算本现金项目时,应先加回“坏账准备”科目余额。
举例解释
【例题8·计算题】甲公司09年初应收账款100万元,计提了坏账准备10万元。09年收回账款60万元,剩余应收账款40万元,年末计提的坏账准备是5万元。则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项目期初数为90(100-10)万,期末数是35(40-5)万,应收账款项目减少金额55(90-35)万,不等于实际收回的账款60万元。因此,应这样计算:
【参考答案】
(项目期末数35+坏账准备期末余额5)-(项目期初数90+坏账准备期初余额10)=40-100=-60,或:(项目期末数35-项目期初数90)+(坏账准备期末余额5-坏账准备期初余额10)=(-55)+(-5)=-60
如果已知的是应收账款的科目余额,则无需调整:科目期末余额40-科目期初余额100=-60
(3)本期预收的账款
“本期预收的账款”,根据资产负债表的“预收款项”项目计算。
本期收到预收账款,表现为预收账款增加,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款项”项目中,体现为期末数大于期初数,应当按其差额调增本现金项目。
如果“预收款项”项目期末数小于期初数,表示本期预收账款减少,即发生了没有收到现金的收入,应该将其扣除。因此,应当调减本现金项目。
基本调整(5个项目)
计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时,应查找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款项等4个报表项目,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共需考虑5个项目。
“销项税额”信息从“明细资料”查找。
应收账款等3个项目的计算
由于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款项等资产负债表项目,其期末数既可能大于期初数,也可能小于期初数,即使增减方向相同,现金流量是要调增还是要调减也未必相同。比如,应收账款期末数大于期初数,应调减本现金项目;预收款项期末数大于期初数,却应调增本现金项目。这就使得判断调整方向时容易出错,这里介绍一种方法,可以不需要分析判断,通过编制调整分录,确定是加还是减。
应收账款等3个项目的计算方法
某报表项目的期末期初差额计算公式为:
差额=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若差额为正数,表明该报表项目金额增加了,根据会计科目的性质,资产类科目增加记借方,负债类科目增加记贷方;若差额为负数,表明该报表项目金额减少了,根据会计科目的性质,资产类科目减少记贷方,负债类科目减少记借方。
因此,可以通过编制调整分录来计算本现金项目:一是有利于正确判断应调增还是调减本现金项目,二是可以降低发生遗漏的概率。
☆基本调整分录样例
编制调整分录时,本现金项目取代现金科目在分录中的位置;其他报表项目,按经济业务发生时的记账方向编制调整分录。
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应收账款(正差)
应收票据(正差)
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收款项(正差)
注: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收款项若是负差则记在反方向。
相关说明
这种方法也适用于计算“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时的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存货等项目。
基本调整过程中,我们假设应收账款减少了,便是收到了现金,便增加了收到的现金,事实上,应收账款减少就一定收到钱吗?不一定。因此,在完成基本调整的基础上,还要考虑二次调整。
(4)二次调整(4个项目)
基本调整是建立在一些假设的基础上,放宽这些假设,需要对4个项目进行二次调整:
①应收账款;②应收票据;③预收账款;④营业收入。
①“应收账款”项目的二次调整
在上面的调整中,我们假定应收账款减少,便收到了现金,但事实未必尽然。有六种特殊情况:
一是坏账准备。如果企业确认发生坏账,则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减少,同时冲减“坏账准备”,但是没有收到现金,因此,应该将确认的坏账从本现金项目扣除。与此相反,本期收回前期已核销的坏账,并不会引起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变化,但会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入,因此,应当按已收到现金的金额,计入本现金项目。
二是购货方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企业收到非现金资产,同时冲减应收账款;
三是发生现金折扣,应收账款减少的金额不等于实际收到的现金,折扣部分计入了“财务费用”,并没有收到现金;
四是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支付给受托方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冲减应收账款,因此该部分金额并不能收到现金;
五是应收债权按不附追索权的方式出售,收到的现金通常会小于所出售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六是收回的应收账款中,包含收回为购买方垫付的运杂费的部分,应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②“应收票据”项目的二次调整
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应收票据减少的金额与收到的现金不相等:
一是票据贴现,贴现所得可能小于或大于票据的账面价值,差额在“财务费用”科目中反映;
二是票据转让,票据背书取得物资等,票据账面价值减少,但并未收到现金。
③“预收账款”项目的二次调整
预收账款减少,未必便是发生了没有收到现金的收入,比如,确实无法退回的预收账款,转入“营业外收入”。
④ “营业收入”项目的二次调整
应对营业收入(以及相关的增值税)进行二次调整的2类特殊业务:
一是应剔除的收入。第一,营业收入包含全部的“其他业务收入”,而租金、投资性房地产等形成的其他业务收入,不计入本现金项目;第二,营业收入中,有些是由视同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特殊业务形成的,这些收入不形成现金流(也不形成应收款项等)。
另外,销售退回支付的现金,无需进行专门调整,因为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已经冲减了相应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
二是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视同买断(无退货权)方式下代销商品销售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此处无需单独分析;视同买断(有退货权)和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代销商品销售收入通过“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应根据该科目的有关记录,加上相关的增值税,计入本现金项目。
☆二次调整的方法
在完成前述5个项目基本调整的基础上,如果存在二次调整事项,则需要再次进行调整。
所谓二次调整事项,是指与前述基本调整假设相反的事项。比如,基本调整时,应收账款减少,按收到的现金增加计算;而二次调整时,核销坏账导致的应收账款减少,收到的现金并没有增加,因此,要对基本调整时已经确认的增加额进行扣减,即对基本调整进行反向调整。
二次调整的方法是:对基本调整进行反向调整。即,基本调整中计增加的,二次调整时将其减去;基本调整中计减少的,二次调整时将其加上;基本调整中少计的,二次调整时则增计;基本调整中多计的,二次调整时则减计。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基本调整5+二次调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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