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1.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计量
(1)入账成本=买价-到期未收到的利息+交易费用;
(2)一般会计分录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
―应计利息(债券买入时所含的未到期利息)
―利息调整(初始入账成本-债券购入时所含的未到期利息-债券面值)(溢价记借,折价记贷)
应收利息(债券买入时所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
2.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后续计量
(1)会计处理原则
以债券的期初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测算各期利息收益
(2)一般账务处理
借:应收利息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票面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折价前提下,一般倒挤在借方。)
贷:投资收益(期初债券的实际价值×实际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溢价前提下,一般倒挤在贷方。)
3.到期时
借:银行存款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应计利息)
4.持有至到期投资提取减值的会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减值计提后,后续利息收益=新的本金×旧利率
5.未到期前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利息调整(也可能记借方)
―应计利息
投资收益(可能记借也可能记贷)
6.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转换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入账)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利息调整(也可能记借方)
―应计利息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可能记借也可能记贷)
注意:若重分类之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那么这里的资本公积需要转入“资产减值损失”中,若在后续计量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没有发生减值,那么这个资本公积在将来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要转到投资收益。
相关推荐: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