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融资产减值
1.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原则:
(1)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在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采用的折现率应为原实际利率或原合同规定的利率。
(3)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4)对于存在大量性质类似且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区分开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5)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6)外币金融资产在计量减值时,应先按外币确定折现值,再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成记账本位币额,最后与其账面记账本位币比较认定减值损失。
(7)减值损失计量中计算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所采用的折现率应作为后续利息收入的利率标准。
【要点提示】此会计处理原则需考生全面掌握,其所涉题型为多选题,以相关论断的正误判别作为主要测试角度。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计量原则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即原计入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也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3)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4)减值损失计量中计算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所采用的折现率应作为后续利息收入的利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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