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界定)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及初始计量(了解)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1.后续计量模式的选择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还应当按照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①折旧或摊销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②取得的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③投资性房地产提取减值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④计算应交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①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②一般分录
a.期末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b.期末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c.收取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另外,采用此模式形成的初始入账成本应列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d.计算应交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以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借: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贷:投资性房地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5.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支出
(1)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2)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相关推荐: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