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五)关联方关系的判定及披露
1.关联方关系的类型
(1)因控制而引发的关联方关系:
①控制方与被控制方的关系
②同一母公司下子公司之间的关系
(2)因共同控制而引发的关联方关系:
直接共同控制方与被直接共同控制方的关系
(3)因重大影响而引发的关联方关系:
直接重大影响方与被直接重大影响方的关系
(4)三种人(即: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与前者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企业的关系
①主要投资者个人的界定
②关键管理人员的界定
有权人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的人员,主要包括: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董秘,以及行使类似政策职能的人员,不包括:非执行董事、监事等。
③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企业与受这三种人直接控制的企业的关系
(6)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①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②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③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2.关联方的披露要求
(1)当关联方之间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时,无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均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资料:
① 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其中,注册资本应当披露年初数、本年增加数、本年减少数和年末数。
② 企业的主营业务
③ 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2)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系,只有在发生交易的情况下,才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常见的交易要素有:
A.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
B.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C.定价政策;
D.未结算应收项目坏账准备金额。
(3)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含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相关推荐: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