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
第一节 财务报告概述
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一、财务报表定义和分类
1.定义:
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至少应当包括:(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5)附注。
2.分类:
按编报期间不同——中期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
按编报主体不同——个别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
二、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1.遵循各项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2.列报基础
企业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管理层应当评价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怀疑的重要的不确定因素。
3.重要性和项目列报
(1)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是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以合并列报。
(2)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一般可以合并列报,但是对其具有重要性的类别,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3)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还适用于附注。
(4)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企业都应当予以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判断项目是否单独列报的重要标准。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4.列报的一致性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1)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2)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5.财务报表金额间的相互抵消
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的金额不得相互抵消,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两种情况不属于抵消,可以净额列示:
(1)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消。
(2)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消。
6.比较信息的列报
企业在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我国的会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期末数是一种比较,利润表中的本期金额、上期金额也是一种比较。
在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确需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7.财务报表表首的列报要求
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应当在表首部分概括说明下列基本信息:
(1)编报企业的名称。
(2)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3)货币名称和金额单位。
(4)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8.报告期间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短于一年的报告称之为中期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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