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从理论上讲,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收益法与资本法。所谓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所谓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收益法又有两种具体方法:总额法与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费用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以便更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不确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涉及按期分摊递延收益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题1】A储备粮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20×7年实际粮食储备量1.5亿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的实际储备量给予每斤0.039元的粮食保管费补贴,于每个季度初支付。20×7年1月10日,A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补贴款。
【答案】
A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1月1日,A企业确认应收的财政补贴款:
借:其他应收款 5 850 000
贷:递延收益 5 850 000
(2)20 ×7年1月10日A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5 850 000
贷:其他应收款 5 850 000
(3)20×7年1月,将补偿月份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1 95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 950 000
20×7年2月和3月的分录同上。
【例题2】B粮食企业(以下简称B企业)为购买储备粮于20×8年3月从国家农业发展银行贷款3 60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自20×8年4月开始,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于每季度初,按照B企业的实际贷款额和贷款利率拨付给B企业贴息资金。
【答案】
B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8年4月,实际收到财政贴息54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540 000
贷:递延收益 540 000
(2)将补偿20×8年4月份利息费用的财政贴息18万元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18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80 000
20×8年5月和6月的分录同上。
【例题3】同前例,但假设公司是于每季度末向政府部门提交贴息申请材料,政府部门于下一季度初按照B企业上一季度实际贷款额和贷款利率拨付给B企业贴息资金。
【答案】
20×8年7月份,实际收到第2季度的财政贴息54万元:
借:银行存款 54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540 000
企业取得针对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例题4】甲公司20×6年12月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申报书中的有关内容如下:本公司于20×6年1月启动数字印刷技术开发项目,预计总投资36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120万元。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40万元(其中,购置固定资产80万元、场地租赁费40万元、人员费100万元,市场营销20万元),计划自筹资金12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20万元。
20×7年1月1日,主管部门批准了甲公司的申报,签订的补贴协议规定:批准甲公司补贴申请,共补贴款项120万元,分两次拨付。合同签订日拨付60万元,结项验收时支付60万元(如果不通过验收,则不支付第二笔款项)。
【答案】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1月1日,实际收到拨款60万元:
借:银行存款 600 000
贷:递延收益 600 000
(2)自20×7年1月1日至20×9年1月1日: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年分配)
借:递延收益 3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 000
(3)20×9年项目完工,假设通过验收,于5月1日实际收到拨付60万元:
借:银行存款 6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 000
2013年教材新增内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有关企业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