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股份支付的应用举例
一、附服务年限条件的权益结算股份支付
【例题3】A公司为一上市公司。20×7年1月1日,公司向其2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股股票期权,这些职员从20×7年1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即可以5元每股购买100股A公司股票,从而获益。公司估计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18元。
第一年有20名职员离开A公司,A公司估计三年中离开的职员的比例将达到20%;第二年又有10名职员离开公司,公司将估计的职员离开比例修正为15%;第三年又有15名职员离开。
1.费用和资本公积计算过程如表18-1所示。
表18-1 单位:元
年份 | 计算 | 当期费用 | 累计费用 |
20×7 | 200×100×(1-20%)×18×1/3 | 96 000 | 96 000 |
20×8 | 200×100×(1-15%)×18×2/3-96 000 | 108 000 | 204 000 |
20×9 | 155×100×18×204 000 | 75 000 | 279 000 |
2.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1月1日:
授予日不作账务处理。
(2)20×7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96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96 000
(3)20×8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108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8 000
(4)20×9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75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5 000
(5)假设全部155名职员都在20×0年12月31日行权,A公司股份面值为1元:
借:银行存款 77 5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79 000
贷:股本 15 5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41 000
二、附非市场业绩条件的权益结算股份支付
三、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例题4】20×5年年初,公司为其200名中层以上职员每人授予100份现金股票增值权,这些职员从20×5年1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即可按照当时股价的增长幅度获得现金,该增值权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行使。A公司估计,该增值权在负债结算之前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的公允价值和可行权后的每份增值权现金支出额如表18-3所示。
表18-3 单位:元
年份 | 公允价值 | 支付现金 |
20×5 | 14 | |
20×6 | 15 | |
20×7 | 18 | 16 |
20×8 | 21 | 20 |
20×9 | 25 |
第一年有20名职员离开A公司,A公司估计三年中还将有15名职员离开;第二年又有10名职员离开公司,公司估计还将有10名职员离开;第三年又有15名职员离开。第三年年末,有70人行使股份增值权取得了现金。第四年年末,有50人行使了股份增值权。第五年年末,剩余35人也行使了股份增值权。
1.费用和资本公积计算过程如表18-4所示。
表18-4 单位:元
年份 | 负债计算 (1) | 支付现金计算 (2) | 负债 (3) | 支付现金 (4) | 当期费用 (5) |
20×5 | (200-35)×100×14×1/3 | 77 000 | 77 000 | ||
20×6 | (200-40)×100×15×2/3 | 160 000 | 83 000 | ||
20×7 | (200-45-70)×100×18 | 70×100×16 | 153 000 | 112 000 | 105 000 |
20×8 | (200-45-70-50)×100×21 | 50×100×20 | 73 500 | 100 000 | 20 500 |
20×9 | 0 | 35×100×25 | 0 | 87 500 | 14 000 |
总额 | 299 500 | 299 500 |
其中:(1)计算得(3),(2)计算得(4);
当期(3)-前一期(3)+当期(4)=当期(5)
2.账务处理如下:
(1)20×5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77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77 000
(2)20×6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83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83 000
(3)20×7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105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105 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112 000
贷:银行存款 112 000
(4)20×8年12月31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 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20 5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5)20×9年12月31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4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14 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87 500
贷:银行存款 87 500
(第二节)集团股份支付的处理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在2010年7月14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前的股份支付交易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例题5】下列情形应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处理的是( )
A.甲公司拟向其员工授予以其自身股票为标的的股票期权,将来由甲公司通过发行股票与该批员工结算
B.甲公司拟向其员工授予以其自身股票为标的的股票期权,将来由其母公司乙公司从二级市场购买甲公司的股票与该批员工进行结算;对于乙公司而言
C.甲公司拟向其员工授予以其母公司乙公司的股票为标的的股票期权,将来由乙公司与该批员工进行结算,对甲公司而言
D.甲公司拟向其员工授予以其母公司乙公司的股票为标的的股票期权,将来由乙公司与该批员工进行结算,对乙公司而言
E.甲公司拟向其员工授予以其母公司所控制的另一家上市公司丙公司的股票为标的的股票期权,行权时,由甲公司从二级市场购买丙公司的股票与该批员工进行结算;对于甲公司而言
【答案】ACD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