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一、当期所得税
二、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但不包括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用公式表示即为:
应予说明的是,企业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一般应当计入所得税费用,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是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二是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该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影响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或是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三、所得税费用
计算确定了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以后,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两者之和,即: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四、合并财务报表中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略)
五、所得税的列报
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结果,除利润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以外,在资产负债表中形成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遵循准则规定列报。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同时还应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
一般情况下,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当期所得税资产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中,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另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不能予以抵销,除非所涉及的企业具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并且意图以净额结算。
原则:
利润表: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合并列报)
资产负债表:
1.当期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例如: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不得抵消
2.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消后的净额列示:
(1)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
(2)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
一般情况下,在个别报表中,同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可以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因此应以抵消后的净额列示(如净额为一项资产,应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但在合并报表中,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另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负债则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因此不能抵销列示。
3.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消后的净额列示:
(1)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
(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债务。
一般情况下,在个别报表中,同一方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因此应以抵消后的净额列示;但在合并报表中,一方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另一方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因此不能抵销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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