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编制有关项目的调整分录
对20×2年有关事项的调整分录:
① 整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800 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80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 200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400 000
②调整利润分配:
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应计提取盈余公积1 200 000×10%=120 000(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0 000
贷:盈余公积 120 000
4.财务报表调整和重述
甲公司在列报20×3年财务报表时,应调整20×3年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的年初余额、利润表有关项目的上年余额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有关项目的上年金额和本年金额。
①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投资性房地产年初余额16 000 000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负债年初余额400 000元;调增盈余公积年初余额120 000元;调增未分配利润年初余额1 080 000元。
②利润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上年金额700 000元;调减营业成本上年金额550 000元;调增所得税费用上年金额312 500元;调增净利润上年金额937 500元。
③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会计政策变更项目中盈余公积上年金额26 250元;未分配利润上年金额236 250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上年金额262 500元。
【注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2011年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合04表)“本年金额”栏下 “加: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项目,不得填列金额。】
(二)未来适用法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在未来适用法下,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企业会计账簿记录及财务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变更之日仍保留原有的金额,不因会计政策变更而改变以前年度的既定结果,并在现有金额的基础上再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
(三)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对于会计政策变更,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国家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2)国家没有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
3.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采取所有合理的方法后,仍然不能获得采用某项规定所必需的相关信息,而导致无法采用该项规定,则该项规定在此时是不切实可行的。
对于以下特定前期,对某项会计政策变更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进行追溯重述以更正一项前期差错是不切实可行的:(1)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累积影响数不能确定;(2)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管理层在该期当时的意图作出假定;(3)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有关金额进行重大估计,并且不可能将提供有关交易发生时存在状况的证据(例如,有关金额确认、计量或披露日期存在事实的证据,以及在受变更影响的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的证据)和该期间财务报表批淮报出时能够取得的信息这两类信息与其他信息客观地加以区分。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披露(略)
1.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2.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3.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重复披露在以前期间的附注中已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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