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一、合并现金流量表概述
二、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需要抵消的项目
在以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现金流量表为基础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需要进行抵消的内容主要有:
1.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消。当母公司从子公司中购买其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票时,由此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在购买股权方的母公司的个别现金流量表中,表现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投资支付的现金”的增加,而在出售股权方的子公司的个别现金流量表中则表现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的增加。在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的情况下,其所产生的现金流量表在母公司的个别现金流量表中表现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投资支付的现金”的增加,而在接受投资的子公司个别现金流量表中则表现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的增加。因此,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其予以抵消。
2.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消。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以及子公司之间进行投资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由此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在股利或利润支付方的个别现金流量表中表现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的增加,而在收到股利或利润方的个别现金流量表中则表现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的增加,为此,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必须将其予以抵消。
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中的现金流量应当抵消。以现金结算内部债权债务,对于债权方来说表现为现金的流入,而对于债务方来说则表现为现金的流出。在现金结算的债权与债务属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内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所产生的情况下,从其个别现金流量表来说,在债权方的个别现金流量表中表现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增加;而在债务方的个别现金流量表中则表现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的增加。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必须将由此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予以抵消。在现金结算的债权与债务属于内部往来所产生的情况下,在债权方的个别现金流量表中表现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增加,在债务方的个别现金流量表中表现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增加,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由此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也必须将其予以抵消。
4.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消。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没有形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情况下,该内部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在销售方的个别现金流量表中表现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增加,而在购买方的个别现金流量表中则表现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的增加。而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形成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情况下,该内部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在购买方的个别现金流量表中表现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的增加。为此,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必须将由此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予以抵消。
5.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消。内部处置固定资产时,由于处置固定资产等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对于处置方个别现金流量表来说,表现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的增加;对于购置该资产的接受方来说,在其个别现金流量表中表现为“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的增加。故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必须将由此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予以抵消。
6.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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