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稀释每股收益
一、基本计算原则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对于亏损企业而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假定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将会增加企业每股亏损的金额。如果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将增加每股收益或是降低每股亏损的金额,则表明该潜在普通股不具有稀释性。例如,某上市公司20×7年度亏损,基本每股收益为每股亏损2元,考虑到该公司年初发行了一批认股权证,假定该批认股权证与发行日即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导致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增加,在亏损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公司每股亏损减少为每股亏损1元,这种情况下,认股权证实际上产生了反稀释的作用,在实际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不应当考虑认股权证的影响。
(二)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于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仅需调整属于金融负债部分的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
(三)分母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普通股;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假设这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即已转换成普通股,从而一方面增加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另一方面节约了公司债券的利息费用,增加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然后,用增加的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得出增量股的每股收益,与原来的每股收益比较。如果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原每股收益,则说明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教材例26-2】某上市公司20×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8 2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加20 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0×7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60 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不具备转换选择权的类似债券的市场利率为3%。公司在对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了分拆。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答案】
基本每股收益=38 200÷20 000=1.91(元/股)
每年支付利息=60 000×2%=1 200(万元)
负债成份公允价值=1 200÷(1+3%)+1 200÷(1+3%)+61 200÷(1+3%) =58 302.83(万元)
权益成份公允价值=60 000-58 302.83=1 697.17(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58 302.83×3%×(1-25%)=1 311.81(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 000/10=6 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1 311.81/6 000=0.22(元/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38 200+1 311.81)/(20 000+6 000)=1.52(元/股)
三、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对于盈利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对于亏损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亏损,但增加普通股股数,从而导致每股亏损金额的减少,实际上产生了反稀释的作用,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对于稀释性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需调整分子净利润金额,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骤对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进行调整:
(1)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
(2)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够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
(3)比较行使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也就是说,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行权时发行的普通股可以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按照市价发行,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既没有稀释作用也没有反稀释作用,不影响每股收益金额;另一部分是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无对价发行,企业可利用的经济资源没有增加,但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增加,因此具有稀释性,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4)将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乘以其假设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分母数。
【教材例26-3】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 75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5 000万股,该普通股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8元。20×7年1月1日,该公司对外发行1 000万份认股权证,行权日为20×8年3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7元的价格认购本公司1股新发的股份。该公司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答案】
1、如果假设1 000万份认股权证在20X7年1月1日就行权转换为股票1 000万股,公司可以取得认购款7 000万元。
2、如果不存在认股权证,公司为取得认购款7 000万元,应当发行股票875万股(7 000/8)。
3、实际上公司向潜在股东免费赠送了125万股股票(1 000-875)。
基本每股收益=2 750/5 000=0.55(元/股)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 000-1 000×7÷8=125(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2 750/(5 000+125)=0.54(元/股)
【注意】在计算认股权证、股份期权时,我们往往都将该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看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直接按照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该部分不产生稀释效果);另一部分是直接向权证、期权持有者赠送股票(这部分产生稀释效果)。
四、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与前面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计算思路恰好相反,具体步骤为:
(1)假设企业于期初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普通股,以募集足够的资金来进行回购合同;合同日晚于期初的,则假设企业于合同日按照自合同日至期末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足量的普通股。该假设前提下,由于是按照市价发行普通股,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每股收益金额不变。
(2)假设回购合同已于当期期初(或合同日)履行,按照约定的行权价格回购本企业股票。
(3)比较假设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假设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作为净增加的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再乘以相应的时间权重,据此调整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分母数。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只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教材例26-4】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 000万股。20×7年3月2日,该公司与股东签订一份远期回购合同,承诺一年后以每股5.5元的价格回购其发行在外的240万股普通股。假设,该普通股20×7年3月至12月平均市场价格为5元。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答案】
基本每股收益=400÷1 000=0.4(元/股)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40×5.5÷5-240=24(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400/(1 000+24×10/12)=0.39(元/股)
【注意】在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时,我们往往都将回购看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直接按照市场价格回购股票(该部分不产生稀释效果);另一部分是直接向交易对方赠送股票(这部分产生稀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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