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销售商品收入 |
第 2 页:提供劳务收入 |
第 3 页: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
第 4 页:期间费用 |
第 5 页:利润的构成 |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会计》第十一章收入、费用和利润第一节收入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事项 | 事项举例 |
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通常情况下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 大多数零售交易 |
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某些情况下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购货方) |
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又未根据正当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 |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 | |
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是销售合同或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 |
销售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买方由于特定原因有权退货的条款,且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 | |
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某些情况下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 |
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 |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对商品可以实施有效控制(例如具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则说明销售不能成立,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但如果企业仅保留与所有权无关的继续管理权(如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时保留的物业管理权),不影响收入的确认。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2.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1.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
2.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生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1)现金折扣
销售商品时采用总价法确认收入,即按不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确认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计算现金折扣时是否考虑增值税题目中会做出说明。
(2)商业折扣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销售退回的处理
(1)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若原发出商品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2)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成本等。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特殊销售商品业务的处理
销售方式 | 收入确认与计量 | ||
代销商品 | 视同买 断方式 | 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 | 委托方发出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 |
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 |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
收取手续费方式 |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
预收款销售方式 | 发出商品时 |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 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 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 | 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在期末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 |
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 | 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 |
售后回购 | 属于融资交易 | 不确认收入 |
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 按售价确认收入 | |
售后租回 |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 | 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
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 | 企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情况处理:在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有关损益应于当期确认;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内;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摊销。 | |
以旧换新销售 |
销售的商品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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