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1.对子公司投资、合营企业投资、联营企业投资的减值见第八章“资产减值”;
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见第二章“金融资产”。
以上减值均不允许转回。
知识点: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1.增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应将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1)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①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②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2)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
①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原取得投资时至新增投资当期期初)和当期损益(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至新增投资交易日);
②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综合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投资收益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2.减资:因处置投资等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的——应将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1)首先,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差额,或借记)
(2)其次,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假定用权益法)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①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②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3)再次,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份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和当期损益(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日)。
对于被投资单位在此期间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在合并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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