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所得税会计概述
一、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思路
1.核心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会计立场)
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贷方)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税务立场)
递延所得税负债(或借方)
2.账户确定步骤:
第一步:确定“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金额。
贷方“应交税费”是站在税务的立场,这个数据不会因为会计所得税核算方法的改变而改变,特定时期应缴纳的税金是唯一的、确定的。
其中: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会计利润±非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第二步: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本章核心问题)
总体来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由于存在暂时性差异导致的,而暂时性差异又是由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一致导致的。
第三步:倒挤出所得税费用。借方“所得税费用”是站在会计的立场,是利润表项目,在整个分录中是倒挤出来的。
知识点:资产的计税基础(站在税务角度来确定)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资产计税基础=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计税基础=取得成本-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累计税前扣除的金额。
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即企业为取得某项资产支付的成本在未来期间准予税前扣除。
在资产持续持有的过程中,其计税基础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累计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指其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额或累计摊销额后的金额。
(一)固定资产
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由于会计与税收规定就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等处理的不同,可能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二)无形资产
除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成本之间一般不存在差异。
1.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科目的核算应重点关注)
会计规定:成本为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发生的支出,除此之外,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应予费用化计入损益。
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部分),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差异: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部分),其计税基础应在会计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50%,因而会产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在初始确认时的差异。
注意:对于这类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形成的差异不确认其所得税影响。
原因: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有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2.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产生于是否需要摊销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会计准则规定,应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情况,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要求摊销,但持有期间每年应进行减值测试。
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应在一定期限内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时不予摊销,但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摊销额允许税前扣除,造成该类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在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因税法规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变为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即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不会随减值准备的提取发生变化,从而造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
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市价的波动在计税时不予考虑,有关金融资产在某一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从而造成在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下,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四)其他资产
1.投资性房地产。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计税基础的确定类似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确定类似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2.其他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有关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后,其账面价值会随之下降,而税法规定资产在发生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税前扣除,即其计税基础不会因减值准备的提取而变化,造成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后,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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