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一、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当期应交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即应交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当期所得税不是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而是当期确认的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计入利润表的费用与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抵扣的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利润表的收入与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的收入之间的差额-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拓展】常见的需调整或易混淆的事项有:
项目 |
处理方法 |
支付违反税收的罚款支出 |
调增 |
企业因违反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
不调整 |
国债利息收入 |
调减 |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或金融债券利息收入 |
不调整 |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
调增 |
固定资产折旧,如会计采用直线法第一年折旧100万元,税法采用加速折旧法第一年折旧150万元 |
调减。反之,则调增 |
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若双方所得税税率相等 |
调减 |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 |
不调整 |
二、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但不包括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用公式表示即为: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
应予说明的是,企业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一般应当记入所得税费用,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是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二是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该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影响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或是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注意:
递延所得税收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借方发生额;
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方发生额。
三、所得税费用
此处的所得税费用实质上是指的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项目。
计算确定了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以后,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两者之和,即: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四、合并报表中因抵消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抵消后,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税法是从法律主体的角度看问题的,故不认可抵消的部分),应在合并报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五、所得税的列报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同时还应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当期所得税资产与负债(注:指企业多交或少交所得税而形成的资产或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以抵消后的净额列示。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中,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另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不能予以抵消,除非所涉及的企业具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并且意图以净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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