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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的基本方法 |
第 2 页: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估计 |
第 3 页: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与计量的一般原则 |
第 4 页:资产组减值的会计处理 |
第 5 页:总部资产的减值测试步骤 |
第 6 页: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 |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与计量的一般原则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点拨:本考点2012年出过多选题,考生应着重掌握哪些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哪些不可以转回,容易考客观题。
【高频考点】: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与计量的一般原则
(一)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后,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二)确认减值损失后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三)减值准备是否可以转回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是,遇到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情况,同时符合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当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销。
【提示】
资产减值准则中规范的资产,其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有些资产的减值是可以转回的。资产减值是否可以转回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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