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销售商品收入 |
第 2 页:提供劳务收入 |
第 3 页:建造合同收入 |
第 4 页:期间费用 |
第 5 页:利润的构成 |
第 6 页:营业外收支的会计处理 |
第十一章收入费用利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阐述收入、费用和利润的会计处理。近3年考题除客观题外,主观题中也涉及本章内容,分数较高,属于非常重要的章节。
本章复习点拨:
(1)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
(2)特殊销售商品业务的确认和计量;
(3)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4)建造合同中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及合同预计损失的计算;
(5)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核算的内容;
(6)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核算的内容;
(7)本章内容经常和会计差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内容结合出题。
本章高频考点、核心考点归纳:
销售商品收入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点拨:本考点是本章重点,2009年出过单选题,建议考生们着重掌握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特殊销售商品业务的确认和计量。
【高频考点】: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对商品可以实施有效控制(例如具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则说明销售不能成立,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但如果企业仅保留与所有权无关的继续管理权(如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时保留的物业管理权),不影响收入的确认。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2.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1.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
2.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生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1)现金折扣
销售商品时采用总价法确认收入,即按不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确认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计算现金折扣时是否考虑增值税题目中会做出说明。
(2)商业折扣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销售退回的处理
(1)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若原发出商品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2)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成本等。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特殊销售商品业务的处理
销售方式 |
收入确认与计量 | |||
代销商品 |
视同买 |
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 |
委托方发出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 | |
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 |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
支付手续费方式 |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
预收款销售方式 |
发出商品时 | |||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
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
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 |
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在期末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 | ||
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 |
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 |||
售后回购 |
属于融资交易 |
不确认收入 | ||
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
按售价确认收入 | |||
售后租回 |
参见租赁准则 | |||
以旧换新销售 |
按销售的商品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
【提示】
(1)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按上述规定,会计与税法对售后回购业务的处理相同,因此售后回购业务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2)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税法上按照分期收款分期确认收入的原则处理,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3)对于能够估计退货率的销售退回,会计上对于估计的退货部分既不确认收入也不结转成本,而是按照差额转入预计负债中,税法上应全额确认收入,也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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