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1.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如有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
(1)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用于生产设备的工程物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减去残料价值以及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完工后发生的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3)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所建工程成本。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应负担的职工薪酬、辅助生产部门为之提供的水、电、修理、运输等劳务,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也应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
(4)符合资本化条件,应计入所建造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处理。
(5)企业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工程成本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6)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来的折旧额。
(7)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
提取安全费用时借: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贷:专项储备
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时(1)属于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
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时(2)形成固定资产的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2.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各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
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包括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以及负荷联合试车费等。
待摊支出分摊率=累计发生的待摊支出÷(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100%
××工程应分配的待摊支出=(××工程的建筑工程支出+××工程的安装工程支出)×待摊支出分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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