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与范围
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及特征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范围 |
注意问题 |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
(1)企业计划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此类;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再转租给其他单位的房地产也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
已出租的建筑物 |
(1)是指企业拥有产权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 (2)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只有企业管理当局(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正式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订租赁协议,也可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
【提示】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自用房地产
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例如: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房屋;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企业自用的办公楼、生产车间厂房等。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这部分房地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如果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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