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与计量的一般原则
(一)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后,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二)确认减值损失后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三)减值准备是否可以转回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是,遇到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情况,同时符合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当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销。
【提示】
资产减值准则中规范的资产,其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有些资产的减值是可以转回的。资产减值是否可以转回如下表所示:
资产 |
计提减值比较基础 |
减值是否可以转回 |
存货 |
可变现净值 |
可以 |
固定资产 |
可收回金额 |
不可以 |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 |
可收回金额 |
不可以 |
长期股权投资(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
可收回金额 |
不可以 |
长期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无公允价值) |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
不可以 |
无形资产 |
可收回金额 |
不可以 |
商誉 |
可收回金额 |
不可以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
可以 |
贷款和应收款项 |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
可以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公允价值 |
可以 |
资产减值损失的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XX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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