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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会计》知识点精讲:第二十六章(4)

来源:考试吧 2015-05-20 14:40:39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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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每股收益的列报

  重新计算

  (一)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二)配股

  企业当期发生配股的情况下,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调整系数=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存在非流通股的企业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不考虑配股中内含的送股因素,而将配股视为发行新股处理。

  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三)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列报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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