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企业合并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非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按照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与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行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
(3)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4)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1. 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
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费用、评估费计入管理费用。
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个别报表中的处理: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 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 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持股比例计算的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 益份额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其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取得进一步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 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3.对于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应当在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的基础上计算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被合并方与合并方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是否一致。如果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不同的,应首先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 会计期间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计算确定被合并方的账面所有者权益,并计算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在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不是暂时性的。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看,其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有关交易事项不应视为购买。
合并方编制财务报表时,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下,应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起一直是一体 化存续下来的,应以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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